記者胡健森/台北報道

協會與「彰化縣」養雞協會,從名稱就能清晰辨識主管機關。

內政部說,迄今所主管的1萬2782個全國性社會團體中,有146個團體並未冠上國名與行政區域,是以,如果團體對峙使用「組合」名稱,基於人民團體自立原則,內政部仍將予以尊重。

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律師林峯正等人提議成立「公民組合」社團,並質疑內政部回函要求社團名稱應冠上「中華民國」或「台灣」等所屬行政區域,後面加上「會」或「社」等文字,內政部是在居心遷延申請法式;內政部昨(5)日發布新聞稿默示,只是針對名稱建議修正,但基於人民集體自立原則,若集體未參採仍將予以尊敬。

內政部暗示,兩次的回函首要是為了「公民組合」章程所訂的主旨與義務較為抽象不具體,和理事、監事名額未設定額等原因,至於建請冠以所屬行政區域,則是為了區隔主管機關及組織區域,屬於建議性質。
文章出自: http://news.sina.com.tw/article/20140606/12608980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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