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方認定黃景泰涉犯貪污定罪條例、違反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與財產來源不明罪等3罪,所犯的是5年以上重罪,且有串證、流亡之虞,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;合議庭3法官顛末3小時的評斷後,認為黃雖犯罪嫌疑重大,但無串證之虞,且重罪不能做為獨一羈押來由,是以裁定120萬元交保,但限制出境、出海。
對此檢方示意,將會經過內部計議後,再決定是否提出抗告,但據悉再提抗告的機率甚高。黃景泰交保出來後,仍強調自己一切是清白的,並稱說都是選舉恩仇所造成,進展對手別決心抹黑,勾消他對基隆鄉親的貢獻和勉力。
基隆地院裁定黃景泰120萬元交保,而且限制出境、出海,交保裁定肯定後,黃景泰的胞弟黃景南,連忙將120萬交保金送交至基隆地檢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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